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工作 >> 学术交流 >> 正文

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研究生院 [发表时间]:2017-03-14 [来源]: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研究生培养中的必修环节。为促进我校学术创新,营造学术氛围,鼓励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保证学术交流活动顺利和富有成效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交流过程中不得散布不利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反动、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不得损害学校形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以省级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项目、学科专业领域学术年会(论坛)、东北石油大学能源大讲堂、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等活动为主要载体,根据实际需求开展。研究生部负责做好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申请和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可针对各学科学术研究新成果开展专题讲座,鼓励邀请各领域专家、教授、有影响力的学者、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学术讲座;可组织学术交流,邀请相关学科导师、校外专家、相关院校研究生、我校优秀校友,对研究生培养、学术素养提高进行有针对性地研讨或辅导;可开展研究生学术经验交流或阶段成果分享汇报等。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做好具体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讲座交流主题、活动概要、主讲人及其相关信息、活动时间地点及时长等)。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签字并报送研究生部,审批后上报宣传部审核通过,方可开展。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获批的计划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地点及人员组织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活动举办前,应提前通过海报、校园网站等形式公布消息,以扩大受益面,鼓励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八条 每场学术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做好活动记录留存和宣传工作,扩大讲座影响,并将讲座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其中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张)提交研究生部存档备案。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省级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相关经费通过省级学术论坛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给予报销;校级研究生学术论坛经费由研究生部通过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给予报销;院级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由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报销。具体酬金最高支付标准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的学术交流需填写《学术交流报告单》,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学术交流》必修环节,记1学分。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主讲2次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参与10次以上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由导师审查,学院考核通过后,记录成绩。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主讲1次、参与10次以上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由导师审查,学院考核通过后,记录成绩。

第十三条 所在培养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强化研究生学术报告过程考核,保证学术交流质量,提高学术交流成效。

第十四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