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原则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或集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过程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含入学考试及国家各类统考)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二)根据教学事故发生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事故责任人或集体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事故责任人或集体的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从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1)。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随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部接到教学事故的报告或举报后,经过初步审查,符合事实的,向全校通报。
(四)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协助研究生部负责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附件2)。责任人不填写本人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五)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送达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根据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对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做出事故级别认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
(一)对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须在教学事故发生一周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备案。一般教学事故经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处理后,学校不再追究责任,所在单位不及时处理或借故推迟处理,学校将对所在单位校内通报批评。
(二)对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经核定的严重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参加任何评奖、评优、评先资格,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评聘博导(硕导)、绩效工资发放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多次出现教学事故处理。对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第3次之后(含第3次)的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对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取消本年度晋级、晋升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年内发生5次以上(含5次)各类教学事故或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单位年终考核不能为优。
(四)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查实将加重处罚。相关人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应列为教学事故连带责任人。
四、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一)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认定决定的执行。
(二)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采取联席制,由研究生部、人事处、工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纪委办公室、督导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教学事故处理单位另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责任人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担任。
(三)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2/3以上含(2/3)人员投票产生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四)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1、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理意见;
2、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理结果,但需要更正程序和引用文件;
3、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作出必要解释和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若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则申诉处理程序终止。教师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在校内再次提出申诉。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