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三年六月九日第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激发研究生创新潜能,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评价和激励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按照“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份,评选范围为当年授予学位的研究生论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一级学科本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20%;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培养单位当年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10%。涉密学位论文不参加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学术问题,具有创新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学位论文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准确;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反映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应获得同行专家较高评价及答辩委员会高度认可。
第五条 推荐与评选程序
(一)申请或推荐。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可向所在一级学科申请并由其指导教师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并由其指导教师推荐。
(二)学科评审。一级学科或培养单位根据论文评阅成绩、论文质量、答辩委员会决议和公开发表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成果,提出初步推荐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的学位论文进行遴选,排出推荐次序,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部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一级学科或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交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登记表;②电子版学位论文;③获得的代表性学术成果简介及相关证明。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办负责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初审、汇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
(五)公示。学校对入选校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在研究生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公布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优秀学位论文作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得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为了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公示期间及公示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或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二)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及各培养单位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三)学校调查核实后,一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和奖励直至撤销其学位,推优名额不再补位。
第八条 对于上级部门组织各类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校原则上对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进行优先推荐。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办法和奖励细则,报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