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修订版)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其所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为了更好地客观评价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盲评对象
1、全体博士研究生;
2、全体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4、申请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5、新专业、新导师培养的首批硕士研究生;
6、研究生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后5%硕士研究生;
7、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校“学术之星”及提名奖的硕士研究生;
8、盲评异议论文的指导教师下两年度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
9、学位分委员会认定需盲评的硕士研究生、学校随机抽取的硕士研究生。
各学位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盲评实施办法,对其余人员学位论文开展盲评。
二、盲评程序
1、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由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进行网上评审。
2、校级学位论文盲评由研究生部组织。
3、校级盲评名单确定后,下发到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负责通知到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并按规定的时间收齐盲评所需材料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部。在提交的论文中须隐去与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有关的信息(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登记专利、获奖情况和致谢等内容中可能提供的信息)。
4、校级盲评博士学位论文聘请盲评专家3人(申请提前答辩者聘请4人),硕士学位论文聘请盲评专家2 人(申请提前答辩者聘请3人)。
5、博士研究生须持至少一项培养方案要求的科研创新成果申请盲评。
6、参加校级学位论文盲评的研究生,不再参加院级盲评。
7、校级盲评评阅意见返回后,研究生部统一反馈各培养单位。
三、盲评意见的处理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修改后直接答辩;C.修改后重新送审;D.不同意答辩。
评阅意见为“C”或“D”,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
1、评阅意见均为“A”或“B”,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
2、同时有2份评阅意见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原则上须对论文进行6-12个月的修改,且本学期内不得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3、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C”或“D”时,论文作者认可盲评专家的修改意见,可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不少于10天的修改。修改完成后,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确认,报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聘请原盲评专家进行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后,如专家对论文仍有异议,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原则上须对论文进行6-12个月的修改,且本学期内不得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硕士论文重新评阅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博士论文的重新评阅由研究生部组织。
4、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结果一年内有效,学生应在有效期限内申请答辩及学位。逾期未申请的,须重新进行盲评,研究生部不予承担再次盲评费用。
博士学位论文盲评结果同时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部不予承担本次盲评费用。
四、申诉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如果导师或论文作者不认可“C”或“D”的评阅意见,可提出申诉。
以下情况不受理其申诉:(1)申请提前答辩研究生的论文;(2)同时有2位或2位以上盲评专家存在异议的论文;(3)复审不合格的论文。
2、申诉程序
进行申诉的论文作者或导师,可在收到评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盲评意见申诉书》。由论文作者提出申诉的,导师应审核并签署意见。
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3-5名专家进行审定,专家组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至少有1位是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家组要对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给出明确意见。
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如申诉成功,则增聘2位盲评专家,评阅结果均为“A”或“B”者方可按照程序组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如申诉失败,仍需按盲评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进行重新评阅。
五、其它
学位申请终止两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因修改论文或重新评阅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处理办法,但不能低于学校标准。
本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予以废止,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