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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发布者:研究生部 [发表时间]:2025-09-12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2025年9月1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保护研究生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研究生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在本校接受教育的东北石油大学在籍研究生,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校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两个层次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环节考核且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环节考核且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通过预审、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通过考核且修满相应学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须撰写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申请人须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实践成果可以采取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规定的形式;

(三)满足所在学科、专业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所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对专业学位实行多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考核方式,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撰写应符合《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及预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完成并通过导师审核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至5位专家进行集中预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须分类进行。如所申请学位为专业学位,则至少应有1位行业、企业专家参与预审;

(二)预审需审查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满足本学科或专业的要求;

(三)学位申请人应根据预审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下一环节;

(四)硕士研究生预答辩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可参考正式答辩要求。

十一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培养单位共同组织。校级评阅依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修订)》进行,院级评阅依照各培养单位具体要求执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前须经过相似度检测。

十二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一)提前答辩申请

对于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管理规定》中提前答辩要求的,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以申请提前答辩。

(二)延期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如果确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在预审前办理延期答辩审批手续,延期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期仍不能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者,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答辩申请审核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一周前将硕士学位答辩审核材料送交培养单位审批。材料包括:

1.《专家预审情况统计表》《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答辩申请审查表》《答辩成员审批表》《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情况表》及《评阅意见修改报告》;

2.通过专家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3.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

(四)答辩委员会组成

由硕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需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如审核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需告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重新履行答辩委员会审批手续。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不少于5位硕士生导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担任。委员须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学术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应至少包含1位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应至少包含1位行业、企业专家,交叉学科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包含所有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原则上应指定一位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3.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部分会议,补充介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但不得作为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参加评议和表决;

4.聘任答辩秘书1名,应为我校在岗教师,秘书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应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答辩一周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并将答辩信息进行公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答辩原则上应线下分类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和内涵,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走过场。学位申请人应正装出席会议。答辩应有详细记录并按照如下程序组织: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秘书,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

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意见的答复及修改情况;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2~4环节总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评议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所在学科、专业要求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成果及结论是否成立,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问题等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可作出通过答辩的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原始答辩记录上签名;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学位申请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六)答辩结果处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按决议要求可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通过的,决议结论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有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申请人原则上应在答辩决议有效期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硕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审核与决议应分类进行。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有关材料,审核针对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的修改情况,确认硕士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满足学科、专业要求。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修改建议认真修改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撰写主要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家审核确认修改完成并签字。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定,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同意票未超过半数的,可视具体情况作出暂缓授予、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公布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通过预审、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通过考核且修满相应学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须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申请人除可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以外,也可根据自己参与的课题性质以及实践工作情况撰写实践成果。实践成果内容可以为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

(三)满足学科、专业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要求或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创新性要求。

第十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应主要聚焦基础理论研究,体现学术性、理论性、创新性和系统性等特征,体现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理论研究中做出原创性成果,对推动本学科领域知识的发展和理论体系的完善作出重要贡献。通过严谨的研究方法和系统的理论构建,学术学位论文应展示博士生在学科前沿的探索能力和学术价值。

(二)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应主要聚焦工程实践和应用研究,体现工程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等特征,体现博士学位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对推动本专业领域知识和技术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用于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应聚焦工程实际需求,以实体或工程形象展示形式呈现,须体现工程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体现博士生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及预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完成后,通过导师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2位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预审,如所申请学位为专业学位,则应有1位行业、企业专家预审,确认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满足本学科或专业的要求后可进行预答辩。

(二)预答辩由所在学科、专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内容进行组织。

(三)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或7位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指定其中1位为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预答辩委员会应至少包含1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企业专家;聘请1位预答辩委员会秘书。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四)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工作量、创新性成果等进行审核,详细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的方法作出预答辩的决议(通过预答辩、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预答辩委员会应将决议意见填入《东北石油大学博士预答辩情况表》。

(六)学位申请人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如预答辩通过,修改并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专家评阅。如预答辩未通过,修改并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再次进行预答辩。

十八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校外专家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评阅过程中涉及的送审、申诉等环节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修订)》执行。校内专家评阅依照各培养单位具体要求执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前须经过相似度检测。

第十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通过一年内申请答辩,逾期须重新进行预答辩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按《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管理规定》执行。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原则上应线下分类公开进行。

(一)答辩申请审核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一周前将博士学位答辩审核材料送交培养单位审批。材料包含:

1.《专家预审情况统计表》《东北石油大学博士预答辩情况表》《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答辩申请审查表》《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情况表》及《论文评阅结果综述》等;

2.预答辩及专家评阅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3.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创新性成果证明材料。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需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如审批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需告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重新履行答辩委员会审批手续。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答辩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5位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担任,委员须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人,答辩委员会应至少有2位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至少有1位相关领域行业、企业专家,交叉学科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包含所有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研究方向,在答辩委员中指定1位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3.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2位预答辩委员会委员,且原则上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4.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部分会议,负责补充介绍博士生的有关情况,但不得作为本人所指导博士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评议和表决;

5.聘请答辩秘书1名,应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秘书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应于答辩一周前将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并将答辩信息进行公告。

答辩应公开进行,学位申请人应正装出席会议。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按照如下程序组织答辩:

1.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逐一介绍委员情况;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答辩:

(1)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不少于40分钟);

(2)秘书宣读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及学位申请人答复意见情况;

(3)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意见的答复及修改情况;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不仅要考察学位申请人答辩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要全面考察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内容与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及学术规范等。

3.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并形成决议:

(1)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学科或专业所要求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创新性成果是否成立,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2)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作出通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3)答辩委员会在决议中,应客观概述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工作,并予以公正评价;

(4)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按决议要求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申请重新答辩;

(5)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申请,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6)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原始答辩记录上签名。

4.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5.学位申请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通过的,决议结论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有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毕业两年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博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审核与决议应分类进行。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有关材料,审核针对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的修改情况,确认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满足学科、专业要求。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须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修改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撰写修改说明。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家审核确认修改完成并签字。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对博士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学位申请人材料。审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同意票未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可视具体情况作出暂缓授予、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公布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

二十四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

第六章 学位材料存档

第二十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后,须配合培养单位做好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后,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后,名单在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网站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若有异议,异议人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核实后的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交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研究生部另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归档,具体管理办法按《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非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学校统一送交有关数据库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