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油校学位委〔2026〕1号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质量,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学位授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阅范围
所有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均须参加专家评阅。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按《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二、评阅要求
1.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全部经校外专家评阅,统一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进行评审;
2.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聘请评阅专家三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聘请评阅专家二人,申请提前答辩者均须增聘专家一人,并按《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前答辩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4.博士研究生申请评阅前须正式发表或取得至少一项符合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与学位授予标准中要求的科研创新成果;
5.评阅材料中须隐去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及导师的个人信息,包括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标准、获奖、参赛、致谢等相关内容中可能识别身份的信息。
三、评阅意见处理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四类:
A.同意答辩;
B.修改后直接答辩;
C.修改后重新送审;
D.不同意答辩。
评阅意见为“C”或“D”视为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所有评阅意见均为“A”或“B”的,可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
2.如有二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C”或“D”,本轮学位申请终止。
3.仅有一份评阅意见为“C”或“D”时:
(1)申请人或导师不认同专家意见的,可申请学术复核。
(2)申请人或导师认同专家意见的,可申请复审,即应参照意见进行不少于十天的修改;修改完成后撰写书面修改说明,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复审申请表》(附件1)、《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情况表》(附件2),经导师审核同意,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审批,由研究生部备案;审批通过后,再次由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送原专家复审论文,若原专家不接受评阅邀请的,则由系统自动匹配其他专家进行复审;若复审结果仍为C或D,则本轮学位申请终止。
上述评阅意见的处理构成一轮独立的学位申请程序。若学位申请因首轮评阅未通过而终止,申请人须间隔六个月后方可提出第二轮评阅申请。此后,每轮评阅申请的间隔时间以三个月为基数逐轮递增,即第三轮申请与第二轮的间隔不少于九个月,第四轮申请与第三轮的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依此类推。
4.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有效期为一年(申请提前答辩未通过的不受此限制),通过评阅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答辩,逾期须重新参加评阅。
四、学术复核
1.学术复核条件
如申请人本人及导师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学术复核。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学术复核申请:
(1)申请提前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2)有二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C”或“D”;
(3)本轮复审评阅意见为“C”或“D”的论文或实践成果。
2.学术复核流程
(1)申请人应于收到评阅意见后七日内,向所在学位分委会提交《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复核申请表》(附件3);
(2)学位分委会组织三至五名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均须具备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一名为学位分委会委员)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听取当事人陈述,学位分委会依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审议结论,并报研究生部审批;
(3)学术复核申请审批通过的,学位分委会应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未经修改的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增评二份,并作出学术复核决定。如评阅结果均为“A”或“B”,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轮学位申请终止;学术复核决定为本轮评阅最终决定;
(4)学术复核申请未通过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专家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复审程序要求进行复审。
五、其他说明
1.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通过学术规范性审查,即相似度检测与AIGC等检测均达到要求方可送审。相似度检测结果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博士要求在15%以下,硕士要求在20%以下。AIGC检测结果各学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进行研判。
2.首轮评阅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各评阅环节费用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修改、重新评阅等导致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按《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东北石油大学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开展学籍预警的通知》进行学籍清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修订版)》(2024年9月29日)以及各培养单位原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