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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前答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1-04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东油校学位委〔2026〕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提前答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前答辩是指研究生在达到相应培养要求的前提下,拟早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毕业而申请提前进行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条 两年制的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答辩,其余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的时间不早于正常答辩时间一,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

(二)已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等,包括实践在内的各必修环节;

(三)满足所在学科、专业制定的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创新成果要求;

(四)额外满足所在学科、专业制定的用于申请提前答辩的科研创新成果要求。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成果证明;

(二)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整体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成果突出表现等方面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申请审核通过后,需在七日内报研究生部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进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流程。

第六条  评阅安排及意见处理方式

1.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均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进行送审,博士送审四份,硕士送审三份;

2.评阅意见全部为“A同意答辩,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3.评阅意见中只含“A同意答辩“B修改后直接答辩”两种结论,不得进行提前答辩,该申请人首轮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可按其正常答辩时间安排重新提出答辩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进行评阅(为该申请人的第二轮评阅)或直接安排答辩

4.评阅意见中出现“C修改后重新送审”或“D不同意答辩”,表示专家对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异议,不得进行提前答辩,该申请人首轮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须按其正常答辩时间安排依流程申请评阅(为该申请人的第二轮评阅);如第二轮评阅仍未通过,根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修订)》,第三轮评阅申请与第二轮的间隔不少于九个月,依此类推;

5.评阅意见未全部达到“A”,首轮相关评阅费用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学科、专业须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管理规定》(2023年7月12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