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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9-20 [来源]:研究生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的质量意识与责任意识,压实主体责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改革方案》(教督〔2024〕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坚持“分类推进、强化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以分类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础,学术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鼓励支持学术创新,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2名及以上专家出具“不合格”意见的论文。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及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章 抽检组织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分为国家抽检、黑龙江省抽检和学校抽检。国家抽检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抽检以硕士学位论文为主,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在国家和黑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第七条 校级抽检工作面向群体与国家及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抽检的研究生范围保持一致。

(一)抽检比例

根据学位授予的规模和层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学位授予总数的10%,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学位授予总数的5%。

(二)抽检对象

校级抽检采用“重点抽检”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重点抽检包括以下对象:

1.近三年各级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2.超基本学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评阅专家或答辩委员会要求做重大修改的学位论文;

4.新增学位授权点前三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5.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

6.已被国家、黑龙江省抽检的学位论文,学校不再重复抽检。

第八条 校内抽检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九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布学位论文抽检认定结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具体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导师及学位论文作者。

第十条 各级抽检认定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相关培养单位及个人,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学校实施质量约谈: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有关责任人(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所在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等)以及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对涉事导师进行约谈,并予以警告。

2.培养单位限期整改:培养单位成立学位论文质量整改小组,形成问题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备案,进行限期整改,形成整改报告。

3.对导师的处理:

(1)对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停止招生1年;

(2)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或四年内累计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招生资格;

(3)抽检认定结果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负面清单”。

4.对培养单位的处理:

(1)对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按2名/篇核减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指标;若第二年继续出现或近四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按5名/篇核减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指标;

(2)对博士学位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按2名/篇核减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若第二年继续出现或近四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按3名/篇核减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

(3)凡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抽检结果将作为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或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并视为“负面因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是学校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抽检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在各级抽检中发现涉嫌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在保密期内暂不进行校级抽检,解密后列入校级抽检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