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是研究生培养中的必修环节。为了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创新,拓宽学术视野,营造学术氛围,将研究生培养相关环节落到实处,鼓励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保证学术交流活动顺利、高效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是指由校内外教师、专家、学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知识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
第三条 为保证学术交流活动的激励、启迪作用,符合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较前沿的思想和专业知识。提倡聘请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或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学术交流活动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动态、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活动内容科学、严谨,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策划各自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每周应举办一次学术交流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至三次较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管理办法
每学期初或活动的前2周,请各位学术交流活动主讲人填写《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书》,说明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主讲人、时间、地点,由各学院将本院学术交流活动安排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部审查备案。研究生部将全校的学术交流活动统筹安排,并在研究生部主页上、研究生公寓、教学楼等地采用多种形式公布,促进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
根据申报和审查结果,校级学术交流活动由研究生部主办,每月一次以上。院级学术交流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部将跟踪检查。原则上,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导师应主讲学术报告一次。
第六条 酬金计算
院级的学术交流活动120元∕次;校级的学术交流活动300元∕次。聘请校外专家、高级工程师开设科技前沿课、新技术课100元∕学时,在教学酬金中一并支付。
第七条 对研究生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读研期间,应参加10次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自己主讲一次。研究生应撰写所参加的学术报告的基本情况介绍。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的《学术交流报告单》表格另附。这10次《学术交流报告单》要求导师评定成绩。毕业前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足10次的、10次的平均成绩在C以下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秘书审查《学术交流报告单》。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参加10次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自己主讲2次。这10次《学术交流报告单》要求导师评定成绩、2次《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书》均由各学院审查,研究生部备案。毕业前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足10次的、10次的平均成绩在C以下的、没有主讲2次学术报告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各位老师按照各学院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进行学术讲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可在3天前报备研究生院,并告知学生。如有无故取消一次的,通报学院,并给予报告人警示;无故取消二次及以上的,今后将不再安排学术交流活动,严重时将跟踪研究生指导过程。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