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校秦皇岛校区发展实力,提高驻外(大庆以外)研究院科研水平,助力我校“强陆-拓海-壮新”发展战略,发挥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在进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产教融合育人机制,规范研究生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与选派
(一)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研究生由各学科所在院部负责招生、复试和录取。
(二)根据实际需要,选派进驻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的研究生原则上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
(一)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对研究生开题、中期检查、毕业答辩等各环节的培养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科授权,并接受所在学科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科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支付。
第三条 研究生思想教育与管理
(一)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负责研究生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研究生的党建及团学组织建设工作。
(二)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指派专人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及服务工作:建立临时班集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组织文体活动等。
(三)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负责落实学校、研究生部和学科所在院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各相关学科负责研究生年度综合测评及各类评奖评优,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负责提供学生日常表现等相关材料和评价。
第四条 其它事宜
(一)秦皇岛校区和驻外研究院依据本管理办法出台管理细则。
(二)学科所在院部应与秦皇岛校区或相应驻外研究院签署培养协议,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赴外地合作培养申请表》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研究生部负责监控学位论文质量及协调导师配备、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等事宜。
(四)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